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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1995-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
企业人员出国 (境)和邀请来华审批手续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189号1995年9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对外经营的条件,省政府决定试行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简化审批手续的部分企业是指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级以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进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区以外的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重点机电出口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审批机关会商有关主管部门后,负责核定一批试行简化审批手续的企业,并将核定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外办。经核定的企业,在核定年度内派本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业务工作以及邀请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经贸、科技人员来华,可以由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三、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手续后,各审批机关、审核部门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批、审核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配合和协助。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便利。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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