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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04-22
【生效日期】1998-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
(浙政发[1998]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福利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快发展我省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县以上各类福利事业单位只有60个,床位数5000余张,收养、休养人员5000多人,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尚未建立福利院,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总人口的近12%,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步伐。今后五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建制镇要加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形成一个包括福利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城乡联动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到本世纪末,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一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到2005年,各市(地)要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建立政府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的力度,统筹解决社会福利设施新建、扩建、危房改造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的经费。各市、县计划部门要在基建计划中列出专门户头,安排必要的基建资金。财政投入应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有所增长。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是筹集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积极拓展福利彩票市场,规范发行行为,努力扩大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今后,各地销售福利彩票所得至少有70%用于社会福利事业。要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救孤助残”、“慈善一日捐”“慈善万人行”等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募集的资金要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要积极探索通过慈善总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筹措、运营社会福利资金的实现形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局面。
三、积极倡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在办好国家收养和示范式、窗口式社会福利设施的同时,要把自费寄养的福利设施大胆推向社会、推向市场,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光荣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及婚姻、残葬服务设施等,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要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依法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投入旧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各地要认真探索政府资助、社团经办、企事业单位入股合办、法人承包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路子,使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四、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计划、财政、物价、地税、土管、城建、司法、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扶持政府,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是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积极性的关键。既要充分考虑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使投资者有利可图。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民政部门,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对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光荣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及婚姻、殡葬服务设施等,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上述单位的育养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对通过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额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继续贯彻执行浙政发[1994]172号文件精神,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和减免。
对新办的福利事业项目,优先审批建设用地,免收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和土地管理费,适当减免土地测量费。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并重视规划实施;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对其救护用车,免收车辆购置调节金。
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免收杂费及其他费用;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免收培养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收养的孤儿、弃婴,在办理公证和户口时,有关部门给予提供方便。
机关、企事业退休自费寄养人员在县级(含)以上社会福利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销办法。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儿,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
凡捐资兴建社会福利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项目;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五、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民办福利机构,要在规划布局、开业条件、服务要求、审批和管理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负责核发《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要积极建立和培育社会福利事业的中介机构,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营。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之不断规范和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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