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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委[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浙委〔2000〕2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22日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国有企业有了长足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实力,对全省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病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经济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还存在体制障碍,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为加快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组建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总的要求和总体框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与健全出资人制度和资产责任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党管干部和管人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关系,避免多头管理。要根据以上总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明确权责,规范管理,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实行“三层次”构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国资营运机构)是经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产权关系隶属于某一资产营运机构,同时又是自主经营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资营运机构实施管理、监督,与国资营运机构之间是授权--代理关系;国资营运机构经授权,依据产权关系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与所投资企业是资产纽带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建立“三层次”构架后,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国有资产出资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职能部门将与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彻底脱钩,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而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从行业的角度,对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的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省国资委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机构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由省政府领导以及组织、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国资、体改、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指导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研究并决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中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审查批准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确定省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计、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奖惩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领导班子;
(七)在省级国资营运机构设置监事会或派驻财务总监;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国资委下设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承担省国资委的日常工作。省国资办设在省财政厅,编制单列,工作相对独立。
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省国资委决定的事项;
(二)负责准备提交省国资委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三)配合省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指导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类型和职责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规模、行业等不同情况,省级国资营运机构按两种类型组建:
一是授权经营的集体(控股)公司。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通过授权经营国有资产,以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方式运作。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对授权范围内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的特殊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与国资委签订的目标责任制,以资本经营为主要方式运作。
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国资委的授权经营要求,承担授权经营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二)通过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
(三)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和处置事项作出决策;
(四)负责确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建立出资人代表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组织、协调重大经营活动,发挥整体优势。
四、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组建方案
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着眼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出发,坚持有进有退、加强重点、优化布局的方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资产重组为途径,着力培育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实力和资本经营能力的营运机构。营运机构的数量,按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兼顾操作的可行性确定。为使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组建工作平稳起步,先将政府部门所属生产经营性企业纳入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的范围,党委、人大、政协及群众团体所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逐步纳入。
鉴于宣传系统的特殊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所属企业,暂不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方案另行研究。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企业也另行单独研究重组方案。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的布局状况,组建以下省级国资营运机构:
(一)已授权经营的集团(控股)公司为:杭钢集团公司、巨化集团公司、物产集团公司、中大集团公司、建工集团公司、商业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轻纺集团公司、三狮集团公司、东联集团公司。
(二)已批准授权经营的集体(控股)公司为:粮食集团公司、旅游集团公司、国信集团公司、机电集团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建材集团公司。
(三)按外经贸类、农林水利类、基础设施类和工贸类分别组建:
1.外经贸类国资营运机构。分别以中大控股、东方控股、土畜产和粮油进出口公司为主体组建(其中中大已经授权),将省外经贸厅管理的其他外经贸类企业分别归入。
2.农林水利类国资营运机构。分别以农发集团公司、水利投资公司为主体,吸收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所属企业组建,营运机构以农口类投资为主要业务。
3.基础设施类国资营运机构。计委系统以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为主体,归并铁路投资等所属企业,组建省基础设施资产经营公司;交通系统以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公司为主体,吸收交通系统其他企业组建省交通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组建能源建设资产经营公司。
4.工贸类国资营运机构。省机械厅、石化厅、建材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已分别成建制转为集团公司,并将实行国资授权经营。另外,拟对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丝绸公司改组为国资营运机构,实行授权经营。
按照以上方案,省级政府直属部门所属企业将分别划归具有行业类同关系的营运机构。今后,视营运机构的发展情况和竞争需要再作逐步调整归并;有的可继续保留为授权经营机构,有的则可通过重组联合建立新的营运机构。
五、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监督机制
在营运机构设置监事会或派驻财务总监。监事会由熟悉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人,一个监事会可兼管若干家营运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资产运行实施监督,并定期作出监督评价意见。
财务总监通过对企业与财务相关的经营决策活动的监督,强化财务管理在企业日常运作中的过程中监控作用,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总监通过定向选拔或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省国资办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向省国资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省国资委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国资营运机构进行审计、考核。国资营运机构对投资企业实行内部审计、考核制度。
六、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干部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省级国资营运机构领导干部实行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在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在省委组织部内设企业干部管理处(编制另行安排)。省级国资营运机构领导人员按如下方式产生和任免: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委管理。党委书记由省委任免;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政府任免。
(二)已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为主管理,营运机构党委协助管理。经省委组织部提名,由董事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三)党委副书记、经委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董事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省委任免,党委委员由省委组织部任免;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董事由国资委任免。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营运机构党委审核,报省委组织部批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管理和任免。
国资营运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推荐或任免;对参股公司依照出资权重推荐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全资、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由国资营运机构党委管理,参股公司的党组织可由国资营运机构党委管理或实行属地管理。
七、方案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和具体步骤
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实施步骤是:
1.加快组建省级国资营运机构。对已批准授权但未办理授权经营手续的6家集团公司,抓紧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同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新建国资营运机构的具体方案,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开展筹建工作。
2.省政府直属部门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实施”的要求,在抓好直属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和有关人员分流的前提下,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对于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一律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产整顿或者撤销、兼并、破产,并安置好职工;对于国有资产数额不大的一般竞争性企业,通过改制退出国有资本,交由属地管理。对脱钩后能正常运行的企业,则移交给省级国资营运机构。
3.拟移交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分类移交给国资营运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暂维持现状,待进一步调查摸底后再作研究。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暂予保留。
(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1.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必须严守以下纪律:(1)不准隐匿、转移资产;(2)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3)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4)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5)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2.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改革工作,并对本部门推进改革、保持稳定、防范违法违纪行为负全责。如出现问题,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企业脱钩和移交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衔接好有关社会保障手续,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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