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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03-04
【生效日期】199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政发[199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轻工业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依法查处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依法查处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印制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依法查处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检查印刷企业的内部治安管理,查处印刷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取缔非法印刷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刷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发放;负责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印制有广告内容的印刷品,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取缔非法印刷经营活动。
省级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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