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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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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办[2001]53号

  【发布日期】2001-09-01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

(浙委办〔2001〕5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特别是今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省不少地方的农户自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和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出现了流转面积增加、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机制灵活等特点,提高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为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流转行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根本目标,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坚持长期稳定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坚持“条件、自愿、有偿、依法、规范、引导、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稳制活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自主自愿、形式多样,市场契机、政府保障,加强管理、稳步推进”的方针,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条件。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以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有稳定的劳动岗位和收入来源为条件。同时,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能力,能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坚持自愿。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自我决策,切忌指标、下任务,切忌行政干预、越俎代庖、工作简单化,更不能强迫命令。

  (三)坚持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权流转,要遵循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政策和法律办事。要正确处理好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不能侵害和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长远利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后,经营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确需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要依法报批。

  (四)坚持有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根本出发点。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益,必须归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所有。要让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比自己耕作土地更多的收益,并努力为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劳务收入。

  (五)坚持规范。要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和规范化的流转程序,保证流转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状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根据各地实际,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农户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由他人生产经营,转发后原承包者仍按原承包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二)反租倒包。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有偿租赁过来,再租赁或发包给专业大户、企业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原承包农户支付土地经营权的租金。

  (三)股份合作。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价入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并按章程规定取得股份收益。

  (四)租赁。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租赁给他人,获得租金。

 三、积极鼓励、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各地要积极鼓励、引导已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小规模兼业农户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来。农户承包的水田可以流转,旱地、水面等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流转以后,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变,村级收益分配到户政策不变,享受乡(镇)、村的公益福利待遇不变。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户和企业,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发经营的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干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对这些经营户和企业单位在工商登记、用水用电、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给予方便。

  土地流转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协商确定流转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流转的期限一般为5年左右,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规定的年限。流转合同一般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土地经营权不得层层转包(租),经营者无力经营土地的,应当退还原发包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享有流转土地的经营权等。

  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核准,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可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流转土地的登记、咨询、评估、推介,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合同鉴证手续的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等。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切实加强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办法。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要严格把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防止工作简单化和随意性,防止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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