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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29号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2002-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人事局、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工作,使户籍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引进服务,现就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进杭落户条件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均可先进杭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落户时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杭州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在杭落户手续。上述人员中在杭无固定住处的,可将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落在市人才开发中心,由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对其学历文凭进行鉴定后,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在杭有亲朋的,也可将户口挂靠在其亲朋处。引进人才的年龄界限,正高职称的在55岁以下,副高职称的在50岁以下,其他的在45岁以下。
二、放宽部分引进人才家属落户条件。被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杭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成年,当事人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可予办理1名未婚子女户籍进杭。
三、在杭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需出国留学深造的,可将户口、人事档案从学校迁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办理出国留学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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