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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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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72号

  【发布日期】1994-11-02

  【生效日期】1994-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民政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以后,民政工作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做好民政工作,对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提到重要议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要把民政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政工作,推进民政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努力建立和完善民政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工程。为了加快建立我省民政社会保障制度,要选择若干市县,进行建立不同类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的重点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灾害救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福利等体系。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努力探索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以上民政部门都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扶持发展民政经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发展民政经济,有助于增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助于拓展社会福利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新的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生产、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为扶持福利事业单位的发展,从今年开始,凡属精神病人、老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及优抚事业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休所、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光荣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敬老院、精神病人工疗站)兴办“三产”的经济实体,在税收管理权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深化救灾救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扶贫工作。 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逐步建立救灾工作分工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逐年增加对救济的投入,同时提高群众抗灾救灾和生产自救能力。要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认真执行抚恤、补助救济政策。各级政府安排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以支持民政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负责的革命老区建设、贫困地区扶贫、电站水库移民等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工作。用于革命老区建设的资金要予以保留。为进一步解决好电站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省和库区县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经济。

 六、大力加强民政自身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总揽全局,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要健全和充实民政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可设立民政办公室,同时切实配发专职民政助理员,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配。要选调业务能力强、懂政策、有事业心的干部担任民政助理员。人员可从乡镇(街道)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民政助理员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同类人员。要加强思想作风和勤政廉政建设,为激励民政干部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奉献,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中要积极开展评选先进活动,省民政工作“奉献奖”获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重视民政立法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要着重研究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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