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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2001-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1]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17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见,坚定改革的方向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迈出实质性步伐。我省人多地少,寸土寸金,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提高耕地产出效益。同时,经过前些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省粮食市场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全符合浙江实际,符合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抓住这个良好契机,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定改革的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推进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明确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市场化,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供求安全的目标。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手让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从今年起,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大力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努力提高农业效益。要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尽快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比较效益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更多地增加收入。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省内外的多形式、乡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将粮食收购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县工商部门在批准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时,应抄送上级工商和同级粮食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凡具备一定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特别是要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销自产粮食。
进一步向全国各省开放我省的粮食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到我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鼓励我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各级、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合法的粮食运输,并取消原凭《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市场交易证》、《营业执照)副本运销粮食等规定。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政府吸储和保护性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粮食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原承担定购粮任务、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大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主动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价收购。合同价按供需双方协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可适当加以补贴。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数量要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要求,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要增加到17.75亿公斤左右。
对每年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的约6亿公斤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户签订收购合同,通过“订单”的形式,落实到省内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不足部分,也可通过多渠道向外地采购解决。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各级储备粮收购和粮食企业根据政府指定调入的粮食等政策性业务所需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款”的原则,及时保证供应。
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非政策性的收购、调销粮食等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应该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以“订单”方式收购粮食、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资金。
3.放宽调销贷款审批权限。对从省外非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的粮食,其贷款审批权由原报总行审批调整为按风险度和金额大小分别报省分行和市分行审批。
(二)稳定各级财政的支农扶农政策。财政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补贴资金不得减少,用途作适当调整,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在市场粮价低于生产成本时,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对“订单”内的粮食可作适当补贴;二是省内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对向外省组织粮源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三是用于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加强储备粮库的建设,扶持粮食精深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发展优质品种的粮食生产。
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以后,各级政府的支农贴农资金不仅不能减少,而且要千方百计增加,主要用于帮助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调整结构和发展各类农业龙头企业。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粮食储备规模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确保足额及时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支出。
(四)加强粮食市场培育。各地要围绕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销区粮食集散地的目标,加强对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合理规划,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建设粮食市场,搞好市场软硬件建设。积极开展无形市场建设,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根据各地的区位条件和现有市场的基础,我省要重点发展杭、甬、温等大中城市的口粮批发市场;金华、衢州、嘉兴等地的饲料粮批发市场;沿海港口的进出口粮食中转市场。
(五)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做到公平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和收购“打白条”等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的行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积极加强与毗邻省的协作,促进粮食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效益。要积极主动地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联合,大力培育壮大粮食加工转化和营销的龙头企业,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推进粮食的产业化经营。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浙政〔1998〕11号文件中确定的多项政策措施,原则上继续保留。
(七)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安全。我省粮食已由产需平衡转到供需平衡的新阶段,只有提高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才能确保粮食供求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稳定粮食市场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完善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做好工作。要依法严格保护好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快建设1000万亩标准农田,保证全省150亿公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及时果断地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保持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和周转库存,建立完善种子储备制度。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加快省级储备库建设。同时,建设一批市县中心粮库。
各级粮食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职能转变,把确保粮食供需平衡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储备粮管理,保证按规定储足粮食,并严格按照政府指令,及时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八)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契机,乘势而上,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是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力发展效益农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机制的改革,着力提高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在农业中的比重,“扶大、扶强,扶优”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肩负的责任,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来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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