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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4〕204号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200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基本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基本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基本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农办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在2005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的目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为农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18号)以及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4〕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畜禽养殖业是我市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是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树立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
为确保2005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各县(市)要在已下发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领导参加的领导机构和由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保证人力、财力到位,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整治措施
2004年各县(市)要在禁养区内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迁移,其它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综合利用和综合整治达到60%以上;到2005年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各地要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全市总体工作进度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科学地提出分步实施计划,因地制宜地运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综合利用、生态化处理等手段,做好各养殖场的整治工作。整治方案可根据各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和养殖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一场一策,各具特色。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和达标排放工作投入成本大、任务重,各县(市)要围绕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整治项目,鼓励投资多元化。杭州市正在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综合利用和综合整治以奖代拨的有关鼓励政策,各县(市)要在杭州市制订有关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地要在下达分步实施计划的同时,实施相应的考核办法,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总结典型经验,开展推广交流活动,促进整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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