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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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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00-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一些市、县依托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各种形式的博览会、交易会,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拉动经济,促进我省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展会;有的展会片面追求规模、排场和“轰动”效应,搞形式主义;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展会;在宣传广告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展会的效果,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的管理,促进我省展会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展会要讲求实效。要从当地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特点出发,注重提高参展产品的质量、档次和科技应用水平。鼓励类型相同、产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地方或行业联合举办展会,逐步引导会展业向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举办展会要坚持节约、简朴和自求平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义乌“中国小商品博览会”和绍兴“中国轻防城纺织品博览会”继续由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主办。其他展会,省政府原则上不作为主办单位,确有必要参与的全国性展会,报经批准,省政府可作为支持单位。

 三、需由省政府主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由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二)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主办的各类展会,有关承办单位应事先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征得原则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函商国家有关部委批准。

  (三)承办全国性或跨省性的展会,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商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四)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3号和国办发〔1997〕25号规定执行。

  各地政府或省级单位举办的其他各类博览会、交易会,须向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凡要求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各承办单位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单位要在举办展会之前3个月,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请示。请示要说明举办展会的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拟邀请领导、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预案等内容。

 五、除省政府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外,其他展会原则上不要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参加展会。确需邀请的,须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凡邀请国家级领导出席的,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向省政府请示,经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办公厅后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凡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有关部门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不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发邀请。

 六、规范宣传广告工作。凡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展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审查。涉及省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内容的广告,有关承办单位应在发布前将广告样式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有关新闻单位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在刊登广告时,应请有关承办单位出示批准同意的文件,否则一律不予刊登。

  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擅自刊登涉及省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广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展会结束后,主(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展会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展会的指导,定期通报全省展会消息,调查研究办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把我省的各类展会办好,为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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