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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28
【生效日期】2002-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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