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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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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8]256号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积极推行抵押贷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分动产、不动产,其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

│    主债权额(抵押贷款额,元)       │抵押登记费(元/件次)│

├───────────────────────┼───────────┤

│   10万(含10万)以下            │    100      │

├───────────────────────┼───────────┤

│   10万-100万(含100万)          │    200      │

├───────────────────────┼───────────┤

│   100万-300万(含300万)         │    300      │

├───────────────────────┼───────────┤

│   300万-500万(含500万)         │    500      │

├───────────────────────┼───────────┤

│   500万以上800               │           │

└───────────────────────┴───────────┘

  以上登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应适当减免。下列情况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对抵押期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物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企业为筹措县及县以上重点技改资金,办理财产抵押贷款的。

  抵押登记费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二、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每件收费50元。注销抵押登记不收费。

 三、各抵押物登记机关必须及时申领或变更《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抵押登记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渠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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