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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31
【生效日期】1996-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土地执法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保护耕地、开展全省土地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加大土地执法和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地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趋突出。同时,在土地管理问题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各地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守法、执法、护法的自觉性。要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地高度,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遵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坚决纠正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的短视行为。进一步落实保护耕地的行政首长责任制。并把这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在内容之一。
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已经发现尚未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严重违法案件,要逐件抓落实,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违法用地所建造的建筑物,必须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对非法买卖土地所得的款项,要查清用途和去向,予以没收;对抛荒闲置的土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对土地管理混乱、违法用地严重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加以整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跟踪督查力度,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三、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城镇规模。 各级政府要本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加快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我省人多地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做好城市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从紧控制城市规模和人均占地标准,防止不适当的超前规划和规模扩张,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在编制规划时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宽打宽用土地”的做法。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订工作。搞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相互衔接。严格规划的审批程序,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对违反规划的行为,人大要依法监督,予以纠正。
四、强化土地管理,积极造地,努力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的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减少非农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制订年度用地计划,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严格用地审批程序。要继续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增加资金投入,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和土地复垦的力度。土地管理工作要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更新思路,逐步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非农建设用地从外延增量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转变,引导土地使用朝着节约和提高效益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
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土地管理人员,加强土地监察力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的自律监督机制,加强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执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土地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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