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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59号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2000-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
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二、原第八条增加三项内容,分别作为第六、七、八项: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删除原第十一条。
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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