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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2000-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局、省建设厅
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
保护区名单报告的通知
(浙政发〔2000〕27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工作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好、建设好和管理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考察,经过认真审议研究,确定推荐嘉兴等6个城市、萧山市进化等25个历史文化村、镇、街区为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附后),现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切实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及光荣革命传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人类的共同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护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加强综合治理,优化功能布局,保护好古城古区格局、风貌和历史地段,有效改善城市及村镇环境,使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相得益彰。当前,要特别注意克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损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破坏传统建筑风格及环境风貌的问题。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二、认真制定保护规划。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责成规划、建设、文化等有关部门,在两年内编制完成新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保护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及批准前,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暂停改建、拆毁或搬迁。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其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要严格论证,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三、重视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抢救、修缮和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大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抢救、修缮和整治工作的力度。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每年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筹措资金,专门用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修缮和保护规划的编制。
四、加强工作自查和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保护规划的制定、修编,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历史地段的整治、修缮等,各市(地)将自查结果于今年8月底以前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如不按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失去国家规定条件的,报请原公布人民政府批准,将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名称。
五、规范名称。 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公布时一律称之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省政府浙政发〔1991〕191号文公布的湖州市南浔等15处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统一改称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各地推荐申报此次未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镇、村,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条件审定,公布为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1.嘉兴
2.兰溪
3.天台
4.松阳
5.瑞安
6.龙泉
二、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1.萧山市进化
2.建德市新叶
3.富阳市龙门
4.临安市河桥
5.宁海县前童
6.慈溪市鸣鹤
7.永嘉县枫林
8.平阳县腾蛟
9.嘉善县西塘
10.平湖市南河头
11.嵊州市崇仁
12.诸暨市斯宅
13.金华县山头下
14.金华县曹宅
15.武义县郭洞
16.武义县俞源
17.义乌市赤岸
18.浦江县郑宅
19.仙居县皤滩
20.台州市路桥
21.温岭市新河
22.缙云县河阳
23.庆元县大济
24.松阳县石仓
25.舟山市马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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