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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42号
【发布日期】2002-09-21
【生效日期】2002-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有关精神,按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快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步伐”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工商管理及服务工作,本着“准入宽松、监管科学、服务周全”的原则
,现就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灵活核定经营范围,拓宽投资者自主经营选择空间
1、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以兜底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对一些具体审批规定尚不明确的新兴经营项目,如足浴、家教、导医服务、身体彩绘、女子瘦身、野外训练等,可以参照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的相近经营项目核定。
3、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同时,兼售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兼售产品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允许已具备生产条件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承接和外发加工业务。
二、放宽投资登记限制,适应投资多样化要求
4、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和其他有限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可突破本企业净资产50%的比例,累计对外投资额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为限。
5、外地公司制企业来杭投资注册资本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资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6、注册资本虽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出资且已达注册资本40%以上,并已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增设分支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可扩大经营范围。
7、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如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不在同处,允许企业同时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10、获得杭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字号和商誉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三、下放企业登记权,促进城区对外招商引资
11、外地自然人来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下同)投资或与六城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不含省、市直管交易市场内的),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12、凡由杭州市六城区招商引进的各类内资企业,除交易市场法人外,不受登记管辖权的限制,均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13、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萧山区,由区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初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可采用影像扫描方式将登记材料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工商局核准。其他区、县(市)分局也要积极用好外资登记初审权,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办照服务。
四、降低冠名“杭州”标准,支持县(市)企业外向发展
14、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有限公司、3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有限公司、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及创业投资公司,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5、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以及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6、企业申报取冠“杭州”名称,由县(市)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局核准后,由分局直接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变通处理申办手续,方便投资者注册办照
1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注册,核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18、外资投资者的投资属分期出资的,允许其提交与首期出资额相当的资信证明办理注册;留学生能出具配偶同意出资承诺的,允许其以配偶的境外银行资信证明申办外资企业。
19、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工商登记,可免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合同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可免交银行、外汇管理局相关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资变更工商登记,可免交债权人同意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
20、需经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宾馆以及大型旅游项目开发等企业,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由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审批。
21、取消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场地调查表》;取消内资公司制企业申请名称预核登记时股东签字手续,设立登记时董事及监事等任职文件由股东逐一签字手续,改由股东在工商登记注册确认书上一次性签字确认。
22、申办工商登记注册,可免交投资人职业状况证明;进入科技园区创业楼等场所创业的企业,可凭园区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免交场地产权证明。
23、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的,允许其书面委托或公证委托他人签字。
六、改进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24、在市工商局,区、县(市)分局企业注册厅设立午间服务岗专窗,专为注册申办人提供登记注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表格及营业执照。
25、验照、年检由集中式改为滚动式。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序,分散至1―9月办理;内资企业年检按营业执照核发季度为序,分散至1―4月办理。
26、开通内资企业网上年检。企业可登录市工商局红盾网站(www.hzaic.gov.cn),按提示在网上完成年检的填报;由红盾网站向投资者及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注册表格的下载服务。
27、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和各招商引资机构中安排工商联络员,建立工商事务办理的“热线联系”和快捷通道。联络员人选由企业、招商机构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发给《工商联络员证书》。
28、密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审批和登记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寻求解决的路径、办法。
七、公正、规范执法,宽严相济实施监管
29、对各类经营主体,按国家工商总局“分级登记、属地监管”的要求,由工商所实施日常管理。对一般经营主体的例行巡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同时要将走访服务与巡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30、对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31、对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贩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注册资本(金)类违法行为,以及与之性质相似的其他严重违法案件,应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落实省工商局十项举措,构建新型注册监管模式
32、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发布的“完善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十项工商实务,领会其实质要领,掌握其操作标准,确保在具体的注册监管工作中落实到位。
33、全面完善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继续推广网上前置并联审批制,全方位深入实施“经济户口”综合、动态监管制,积极构建市场准入高质、高效,市场监管规范、科学的新型注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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