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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199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1999〕3号1999年6月15日) 为加强国家费税体制改革前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促进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公路规费征收办法改变之前,凡我市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的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拖欠、偷逃。
二、凡欠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机构补缴。对“费改税”之前漏缴、欠缴的交通规费,均将依法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三、各级公路交通规费稽征机构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力度。对拖欠、偷逃规费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拒缴、抗缴公路交通规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安、物价、工商、财税、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对妨碍、阻挠稽征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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