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0]85号
【发布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2000-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
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85号)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的规定,现将《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政办〔1996〕3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建委窗口”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规划红线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
二、由“建委窗口”出具交款通知单,开发(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的指定银行交纳配套费。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分期交纳配套费,但首次交纳不得少于60%,余款最迟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
三、减免项目的配套费实行先交纳后返还的方式,返还手续在“建委窗口”办理。项目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建委提出初步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报经分管城建副市长批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89f60a75a7b132bef7606a79dc164997da3252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