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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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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1996]10号

  【发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甬江隧道的正常通行,加强甬江隧道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甬江隧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甬江隧道是指骆霞线11K+900至14K+150(北环岛至南环岛)范围内连接甬江两岸的水下管段、引道及附属设施区域。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甬江隧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甬江隧道管理处(以下称隧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港务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对甬江隧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和治安管理以骆霞线13K+550为分界线,以北由镇海区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以南由北仑区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甬江隧道引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非属隧道和公路管理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在甬江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禁船舶抛锚、采挖砂石、倾倒物体、压缩和扩大河床、非经隧道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同意,在上述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埋设水下电缆、管道以及从事其他水下工程。

  隧道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应分别在甬江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设置建筑红线管理界桩和昼夜醒目和禁止标志。

 第五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军车外,其他车辆通过甬江隧道,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甬江隧道。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禁止通过甬江隧道:

  (一)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3米的车辆和载重超过汽20、挂100的车辆;

  (二)拖拉机、助动自行车、残疾人助动车、压路机、履带式车辆及教练车;

  (三)装载无适当管理的活禽畜的车辆,装载有碍甬江隧道环境卫生物品的车辆及排放超量废气或烟雾的车辆;

  (四)装运闪点在28℃及以下的液体(经隧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的除外),爆炸极限小于10%的易燃气体及爆炸物品,一级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气体、易蒸发液固体的车辆及气体相对密度大于1.58的气体槽车(小瓶装车辆除外);

  (五)隧道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危及甬江隧道安全畅通及设施完好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 车辆通过甬江隧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隧道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三)前后车保持50米距离;

  (四)不准超车和擅自跨越中心实线;

  (五)禁止使用大灯;

  (六)禁止停车(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倒车、掉头和上下人员;

  (七)禁止使用任何号、哨、笛或其他发声器具;

  (八)禁止空档滑行。

 第九条 装运《可通过甬江隧道化学物品表》(见附件)所列化学危险品车辆通过甬江隧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时通过甬江隧道,具体时间由隧道管理部门公告。其中,高温季节(6月20日至9月10日)及高温季节外当天气象预报最高气温超过35℃(含35℃)的,10时至16时,禁止通过甬江隧道。

  (二)实行先检查,后通过。驾驶人员或货主必须向隧道管理人员出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装载物品必须与行车路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隧道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引导车辆缓速通过。

  (三)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配带相应的安全设施及灭火器具;其中装运腐蚀、毒害物品车辆还必须分别携带相应的防腐用品和防毒器具。

  (四)气瓶集装运输时,气瓶头部不得超过车厢,横卧时不得朝向道路左侧,并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车运输。

  (五)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防护办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

  (六)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密封,不得破损或渗漏;乘车人员不准随身携带化学危险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负责押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部分性质不明的化学危险品通过甬江隧道,必须事先向市公安消防部门和隧道管理部门报告,经有关指定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甬江隧道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动用明火;管段内、安全检查点、机房等部位严禁吸烟。

  甬江隧道内发生火警,现场人员应及时报警和自救,驾驶人员、押送人员和车辆应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在发生危及甬江隧道安全畅通的特殊情形时,隧道管理部门有权调动在甬江隧道内的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有权临时关道,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造成隧道污染时,由隧道管理部门负责牵引和清洁。车辆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牵引费和清洁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市交通委员会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委托市交通委员会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以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机动车每辆每次500元罚款,非机动车每辆每次50元罚款,行人每人每次2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依法当场缴付罚款。市交通委员会应依法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隧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可通过甬江隧道化学物品表

盐酸(氢氯酸,盐镪水,焊锡药水) 硫酸(碘镪水;硫镪水) 氢氧化钠(烧碱,固碱,苛性碱) 氢氧化钾(苛性钾,苛性碱)氢氧化铵(氨水,阿摩尼亚水) 

氧 氮 二氧化碳(氧化铬绿) 硫(硫磺,硫块,粉末硫磺等) 氯化钡(盐化钡) 氯化锌(锌氯粉)漂白粉(次氯酸钙,漂粉等) 亚硝酸钠 硝酸锌 硫化钠(硫化碱,臭碱,硫化石)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等) 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 硫酸铜(蓝矾,胆矾,铜矾,蓝石) 三碱式硫酸铅(三盐基硫酸铅) 碳酸钠(纯碱,碱面,苏打粉)碳酸钡(沉淀碳酸钡) 氟硅酸钠 亚铁氰化钢(黄血盐钠) 硅酸钠(水破璃,泡化碱) 重铬酸钠(红矾钠) 重铬酸钾(红矾钾) 乙氟三氯甲烷(氟利昂) 苯二甲酸酐(邻苯二甲酸酐等) 松香(树脂酸,熟松香,松香酸) 正西醇(丁醇) 正辛醇(1-辛醇,亚羊脂醇) 甲醛(福尔马林,福美林等) 乙酸(醋酸,冰醋酸) 乙二酸(草酸) 氯乙酸(一氯醋酸) 乙酸酐(醋酐,乙酐,无水醋酸) 芳樟醇(里哪醇,沉香醇等) 双氰胺(氢基胍,二氰二胺) 萘(煤焦油脑,精萘;洋樟脑) 沥青(柏油;煤焦油沥青等) 磺化煤 松节油、粗蒽油漆 苯酚(石炭酸,酚) 间甲酚(间甲苯酚) 稻瘟净 薄荷脑 六六六粉 柴油 氨基二甲 苯氨 苯乙稀 滴滴涕粉 克蕴散 敌百虫 废酸 煤油 除草醚 除虫菊 稻脚青 鱼藤精 芒硝 丁酯 碇酸 失水苹果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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