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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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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 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15

  【生效日期】1996-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的通知

(浙政发〔1996〕65号1996年4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我省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零售物价涨幅为13.5%,实现全年物价控制在14%左右的目标,为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创造了条件。这是各地、各部门思想认识统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物价管理的结果。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物价仍在高位上运行,经济总量平衡的基础还不稳固,农业基础比较薄弱,主要农产品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在近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积累的价格矛盾还较多,如果掉以轻心,价格就会出现反弹。今年1~2月全省零售物价指数虽然已回落到7.8%,但还比价格指数却分别上升了1.6%和1.7%,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实现今年物价调控目标难度很大。因此,为确保实现今年我省零售物价涨幅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抑制通货膨胀是“九五”期间国家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物价涨幅控制在社会各方面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物价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今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统一认识,处理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稳定社会全局与控制物价上涨的关系,继续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实行物价调控目标市、县长负责制,各部门分工落实,齐抓共管,全程调控,综合治理。各地都要按10%以内的目标,切实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调控。尤其是去年物价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涨幅的地方,更应加大调控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得更低一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与零售物价涨幅同幅度下降。物价和统计部门要继续按月公布各市(地)的零售物价指数,内部通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重点监测月还比指数,凡月还比指数明显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物价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向省物价局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调控措施,由省物价局将情况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

 二、努力增加有效供给,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

  增加有效供给是稳定物价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着力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特别是“米袋子”、“菜篮子”和农资的供应工作。继续实行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和“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各地要按规定筹足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今年要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要善于及时运用风险基金,适时吞吐,充分发挥其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粮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商品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增加货源,保证正常需要,努力降低费用水平。

 三、稳妥进行结构性价格调整,防止价格连锁反应

  这两年由于严格控制调价项目,积累了一些价格矛盾,今年需要通过结构性调整予以适当缓解,但必须在确保实现物价调控目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今年,国家将统一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省物价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价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涨价。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地调价计划的审查监督,各地对调价项目必须于年初编制全年调价计划,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才能实施,省物价局要通盘考虑,从严控制;未列入计划的,省物价局不予审批,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违者要严肃查处。调价项目出台要选择好时机,考虑到各方承受能力,控制好调价幅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继续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强化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等涉农商品和收费的管理与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不合理收费。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行为,协调价格矛盾,稳定价格秩序。各级政府要支持物价部门行使对市场物价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继续发挥群众组织和新闻舆论在平抑物价中的作用,为做好今年的物价工作,实现物价调控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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