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等4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烟尘防治管理办法》,现就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宁波市辖区内所有大气污染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整治要求
(一)取缔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陶土玻璃维拉丝坩埚等。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二)禁止审批坩埚炉、冲天炉炼铜、铝、锌、铅等土法冶炼(熔炼)项目;在烟控区内禁止审批中频炉炼铜、反射炉炼铝等项目。上述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淘汰;正在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三)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鄞奉公路、甬临线、329国道、机场路、雅戈尔大道、鄞县大道、宁镇公路、江南公路、通途路、江口至溪口公路、鄞奉路至滕头村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为“烟尘控制区”。要加强对烟控区内大气污染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与监测。对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不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使用燃烧设备。要加强对在用锅炉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要坚决淘汰。
完成期限:2001年3月20日前。
(四)建设“基本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是指由和义路、永丰路、望京路、长春路、灵桥路、江厦街所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燃煤设施必须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设施。在基本无燃煤区建设初期,对于拥有单位锅炉大于4吨/小时,且集中供热不能满足需要的单位,允许继续使用低硫、低灰分的优质煤,但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装置,烟尘、二氧化硫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仓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上述原则划定基本无燃煤区。
完成期限:2001年6月5日前。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集中供热。在全市集中供热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在管道铺设到位3个月内停止运行,逾期未停止的,责令其停产。
三、组织保证
烟尘污染防治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开展烟尘污染专项整治。此项工作将作为2001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主要任务之一。市计委、经委、环保、劳动等部门将从3月30日起联合对贯彻执行烟尘整治专项整治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对执行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8f9dff7523083df31d1283e889646d3466fba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