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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44号
【发布日期】1994-09-18
【生效日期】1994-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等单位关于
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涉及单位多,劳力安置任务重,土地征用已成为工程能否顺利动工兴建的一大制约因素。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浙政发[1988]83号《关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省重点建设征地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保证了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重点工程征地工作仍面临着许多严峻的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对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与措施不够有力;有的地区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业务素质差,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少数地区和单位各行其是,各取所需,互相攀比,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致“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我省能源、交通、原材料、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现对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搞好征地工作作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能源、交通、原材料、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和政策性强,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经济效益。同时,能否有效地解决征地所带来的群众生产、生活的安置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而且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重点工程的征地工作,不仅有利于重点工程顺利地动工兴建,而且有利于改善地方的投资环境,吸引大量的建设资金的项目,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困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对重点工程征地工作,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省、市、县三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分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抓好各项具体的征地工作。
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业政策研究确定。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留省统筹安排,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由省计经委商省土地管理局戴帽下达。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下达。
能源、交通、原材料、水利等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征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应及时分项目将重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征地数送省计经委备案。
三、重点工程征地所造成的剩余劳力的安置工作,应针对不同的重点项目,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方承担的方法妥善安置。劳动密集型的建设项目,可采取上岗培训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招工安置。对需请地方政府统一安置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会审前,要及时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情况,共同商定安置方案,签定有关的安置协议或意向。劳力安置费由设计单位在征地概算中单独编报。
为了切实减轻政府和企业共同面临的就业压力,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社会养老保险等措施,积极支持个人自谋出路,所需经费在安置费中列支。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农转非”指标,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地)计委上报省计经委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在收文后三天内将意见抄告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由省计经委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批复下达,整个审批过程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四、加强征地概算审核管理,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目前,我省重点工程征地等政策处理费用超概算的现象十分普遍,行政事业性收费比较混乱,制约机制不健全,宏观调控作用削弱,从而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地费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限于征地包干项目)等。征地费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调查提供,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项编报;征地费概算先由设计单位编制提供,在初步设计会审前,由重点项目所在地的计委、土管部门对具体补偿项目、标准提出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后列入工程总概算,最后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正式确定。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列入概算,已列支的费用不予调整概算。各市、县自行下文的收费项目,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严禁再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
五、理顺工作关系,坚持实行统一征地并包干使用征地费。由于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纵横关系比较复杂,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和建设单位机构设置都不尽相同,因此,征地工作的关系亟须进一步理顺。总的原则应该是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征地有关的重大问题,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与指导重点工程的征地工作。继续推行由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地及包干使用征地费,采取法律、行政、科学技术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等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概算,不断完善征地费包干使用办法,今年征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项目,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劳力、产量、产值等基本情况,由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调查复核,并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准确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分类和拆迁房屋面积等主要数据。工程竣工后,参加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验收。征地有关的其它事宜仍按浙政发[1988]83号文件办理。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倡导顾大局、出大力、讲协作、比奉献的精神,认真做好征地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形成关心和支持重点建设的大气候。各级计划、城建、公安、劳动、土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审批速度,全力支持重点建设。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建设,对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征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巧立名目,擅自收费的地区要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哄抬征地费用,阻挠和拖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省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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