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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2002-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温州市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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