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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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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杭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313号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2003-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杭州市第三轮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30日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98号令颁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98号令中公布的保留、取消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程序,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子网站上相关信息内容的更新、发布工作。

  二、认真做好保留审批事项的规范工作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实行并联审批或联合审批。对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处室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实行并联审批或联合审批。对行政审批任务较重的部门职能处室,要进一步充实力量,确保既缩短审批时间,又达到审批质量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采取程序性审批手段,缩短审核时间,进一步方便办事对象。

  三、认真做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管理工作

  要对转由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关注和监管;对已建立行业协会的,原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进行规范管理;对尚未建立行业协会的,原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大培育行业协会的力度,尽快帮助组建行业协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审查事项,暂时仍由原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牵头,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对转为日常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工作流程要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公布。

  四、建立和加强内部审批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各项审批、核准事项,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对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实行监管责任制。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已明确取消但仍在审批的事项,市监察局要制订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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