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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56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2000-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加强审计纪律从严治理审计队伍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56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加强审计纪律是确保审计公正、监督到位的基本前提。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对审计纪律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作过多次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予以贯彻落实,并督促审计机关严格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审计纪律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意见
(省审计厅 2000年3月29日)
今年1月5日,朱�F基总理在听取审计署的工作汇报时指出:国家审计人员一定要“吃皇粮”,一切审计经费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绝对不能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接待,更不能吃请。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审计纪律,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八不准”规定: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不准在被审计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全体审计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公正、铁面无私的审计队伍。
二、根据审计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的要求,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审计经费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以确保审计机关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规定。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八不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要把“八不准”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要向被审计单位群众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内部的监督检查,严肃审计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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