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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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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办[2001]28号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200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1〕28号2001年4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建设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区是指聚居在城市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组成城市的细胞。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城市社区建设包括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内容。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基本抓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基层工作的落脚点,也是我省实施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城市社区的社会救助、老龄服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劳动就业、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外来人口管理等问题日渐突出,社区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对城市社区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

 二、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城市整体素质的目标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重点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机制,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强化社区服务,改进社区管理,发展社区事业,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要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挖掘、合理配置社区内的人、物、财等各类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三是责权统一,管理有序。以建立新的社区居委会及其配套组织为重点,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坚持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四是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五是因地制宜,勇于创新。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六是维护稳定,确保安全。要大力加强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加强社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使广大居民有安全感。

  工作目标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城市要以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社区建设要素,按照管理辖区与户数适当、界线明确、区域相对集中、资源配置相对合理、功能相对齐备的要求,科学合理调整、划分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形成新的社区,并建立新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最终形成“两级(市、区)政府、四级(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服务”的工作格局。

  到2001年度,在全省推广社区建设实验区经验的基础上,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城市要首先完成社区划定、规模调整等工作,同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补贴问题。全省城市要在两年内完成社区划定、规模调整,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机构,逐步理顺工作关系,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组织机构框架。到2003年,全省城市基层社区的各类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健全,社区的综合性功能明显增强,有90%的社工基本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城市基层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社区建设的基本措施

  (一)制订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根据省、市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居住区(小区)详细规划,开展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在摸清情况、科学论证、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具有本县(市、区)特色的社区建设“十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社区近期实施建设的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理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区、街道两级规范化管理的形式,确立街道在城市社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扩大街道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管理权限,健全街道的综合管理职能,解决街道现存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配套等问题,逐步形成职责明确、政企分开、条专块统、依法行政、民主参与的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与社区居委会班子交叉兼职。采用向社会公开选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我种方法,积极改进社区干部的选拔方式,同时要搞好社区干部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一支非行政化的社区干部队伍和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要保证社区服务用房,对今后凡城镇新建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要按照国家居住区规划标准,配套落实好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移作出租、经营等他用,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部门要切实把好关。理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健全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机制。要尽快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社区建设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社区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各街道、社区要充实加强力量,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吸引共驻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加强社区管理、发展社区服务的新途径,努力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解决“机关办社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积极倡导“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风尚,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社区建设志愿者队伍,提供社会互助,保持社区建设的旺盛活力。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发展。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龙头,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制订切合当地实际的优惠措施。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以社区服务中心(站)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组织网络建设,改善对社区服务业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发动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提高社区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社区治安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基础。要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掌握各种不安定因素,努力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的昼夜巡逻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基层基础工作,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建设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统一筹划,全面落实。各市、区要由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驻区单位参加,负责理顺工作关系,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民政部门作为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和社区建设日常工作的指导,合理调整城市社区范围,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城市新型社区,认真抓好社区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工作,及时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把推进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突破口来抓,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组织部门负责社区党组织的建设,研究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共建共创文明社区活动。计划发展部门负责将社区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城建部门负责落实在新建小区中配置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等。政法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公安部门要在社区内设立警务室,加强社区警务工作,不断完善社区警务模式,调整充实社区民警,加强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形成全方位、全天候、多层次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调解、援助等服务工作。卫生等部门负责社区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等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做好社区的群团工作。全省要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积极开创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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