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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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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251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政办函〔2003〕2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27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招商引资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关费用的资金。

  二、招商引资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在5年内通过每年预算安排支出进行筹集。

  三、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杭州市有关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获奖单位的党政正职负责人实施的奖励。

  (二)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6号)、《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23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金。

  (三)由市本级承担的市直各单位及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招商引资经费与实绩挂钩办法应得的补助经费。

  招商引资经费与实绩挂钩的具体办法:

  1、凡引进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3.5‰计算招商引资补助经费,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招商引资补助经费为人民币;凡引进内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2.5‰计算招商引资补助经费。

  2、引进项目属市级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属区级的,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包括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所需的经费补贴等。

  四、招商引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其中,属本办法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支出,由职能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

  五、招商引资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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