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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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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作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1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30

  【生效日期】1998-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作若干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置、运行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置及托管范围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主办单位,并受企业委托,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再就业办”)指导。

  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且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人数10%及以上,或下岗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工作站,其他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也可以建立再就业工作站(含类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业务上受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的人员,重点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即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上述范围内破产、被兼并企业中经分流后确实难以安置的职工和其他需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的下岗职工。198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的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少数合同期未满而又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工作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站)的职责

  服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缴纳个人和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组织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介服务。

  服务中心(站)要为下岗职工建立档案,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择业观念教育,与各类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培训学校保持联系,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要准确填报和及时报送各类再就业统计报表,开设托管经费存款专户,坚持专款专用,并按时填报有关财务报表。

 三、劳动关系处理

  凡进入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然后由服务中心(站)分别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与下岗职工签订相关协议。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要明确下岗职工在中心(站)的期限和期间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进入服务中心(站)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3年。

  下岗职工进行服务中心(站)后,其劳动关系仍在原企业。期间经服务中心(站)介绍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服务中心(站)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协议,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下岗职工在服务中心(站)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服务中心(站)组织的转岗转业培训,或经培训合格后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服务中心(站)介绍合适就业岗位的,服务中心(站)可与其解除协议,退回原企业,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进入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按协议确定的期限期满后仍未就业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服务中心(站)应与其终止协议关系,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服务中心(站)的经费

  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下称托管经费)来源:盈利企业原则上全部由企业承担;非盈利的国有、市属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则上采取企业承担1/3,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属的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则上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企业和部门,可提出申请,采取由社会筹集调剂一点,财政扶持一点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定。

  根据上述筹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站)按实际进入的下岗职工人数,向各级劳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在企业自身承担的1/3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基础上,劳动、财政部门分期核拨各自应承担部分的经费,保证服务中心(站)用款需要。关于改制企业中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下岗职工的托管经费,按《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执行。

  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由企业(行业)自行解决。行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经费确有不足的,可由行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各级再就业办审核,经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各级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服务中心(站)的帐户票据处理

  服务中心(站)接收下岗职工后,凭各级再就业办的批文和其主管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服务中心(站)财务往来票据,由各级再就业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购,根据需要核发给服务中心(站),限于服务中心(站)用于下岗职工的托管经费往来业务。各再就业工作站要按规定定期向行业服务中心报送托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行业服务中心汇总后,一并报送各级再就业办。

  行业服务中心要向各级社保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别申请设立养老、失业保险专户,统一结算、代缴下岗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各企业再就业工作站仍按原渠道缴纳下岗职工的上述费用。

 六、税费政策

  (一)服务中心(站)免缴有关税费。

  (二)企业(行业)及其服务中心(站)为分流安置下册职工而兴办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包括从事社区、家政服务组织),需按有关规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凡吸纳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60%及以上的,填报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生产自救性组织认定表》,提交从业人员花名册、《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等有关证件,经当地劳动、财税部门核准后,自开业起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吸纳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50%及以上不满60%的,经认定核准后,免征上述税费2年。上述生产自救性组织,其水、电、房租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工业类标准收取;验讫登记时,工商、税务、卫生、医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简化服务手续等方面的支持。

 七、统计报表处理

  下岗职工进入服务中心(站)后,其劳动工资等报表的统计上报及统计口径仍分别由原企业按规定统计上报。服务中心(站)只负责统计和上报各级再就业办要求掌握的有关情况。

 八、其它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站。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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