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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委员会、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的力度,规范建设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建设的实际,拟对城建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实施、竣工交付等主要环节进行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一、审计工作组织方式
(一)对年内实施的重大城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使用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由市建委会同市审计局对城建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重大城建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由市审计局进行定期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2、重大城建项目以外的城建项目由市建委提出审计名单,商市审计局落实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度较好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中间环节审计。该审计机构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建委备案。
3、市建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投资办和建委系统有关内审人员,对有关项目实施或项目前期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抽查。
二、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资金运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2、项目资本金、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3、可行性研究等技术前期的合同及资金拨付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费支出等建设前期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及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比较和编报总概算(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情况,城建项目实行零签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3、建设项目经济合同规范签订和履行情况;
4、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5、工程结算情况;
6、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8、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或调整概算的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2、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规范编报和真实、合法情况;
3、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4、工程决算和编报情况;
5、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6、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7、甩项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8、建设项目效益评审及项目评估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内部审计规定的要求,对该项目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并加强内部审计。除审计机关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审计外,建设单位或建委每年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不少于当年开工项目30%的项目审计,有关委托审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二)社会中间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建委、市审计局或有关部门报告。其审计业务质量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市建委应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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