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2001-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
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2001年2月20日浙政发〔200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我省分别于1987年、1989年开征的地方性附加。这两项资金开征以来,对有效地增加农业投入、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两项资金征收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征收政策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停止征收后,各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原从这两项资金中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等支出不减少。
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继续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9fbfdb6d0eb23db9f4eaed17bcf58a0cfc5d3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