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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5]44号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
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44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则
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二、对象和范围
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
三、安置标准
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实施政策
(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划拨的地价标准供给建筑用地,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税费。
(二)安居工程的承建单位,按照保本代建的原则,只计管理费不计利润。
(三)安居工程的住房一律按代建价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以不低于房改方案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四)住房代建价与职工支付的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住房困难户配偶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
(五)无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直接向市房地局申请以代建价购买安居工程的解困住房。
(六)出售或购买安居工程的住房,单位和个人均可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购房者享有全部产权,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金和交纳有关税费。
(七)住房困难户购买房时可按规定动用住房公积金。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个人需筹足80%的购买房款,余额由单位担保,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按月还本付息。
(八)解困对象一经确定,解困户及其所在单位即应按规定预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以后随建设进程支付预付房款,住房交付使用时结清。
(九)住房困难户解困后腾空的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用于安置无力支付新建住房房价款的住房困难户。
五、建设规模和地点
根据安居工程的8000万元贷款及1.2亿元配套资金和三区目前住宅建筑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减免有关税费后,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测算,至少可开发25万平方米住房。
住房选址,由市政府按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配套开发的原则,择优确定。
六、贷款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安居工程贷款资金正常运转,按期归还,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受贷,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解困资金专户”,单独储存,专项使用,统一结算,并负责还贷。
住房解困户和所在单位的预售资金统一由市房地局组织收取,并解交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解困资金专户”。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贷款利率,根据安居工程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给承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待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实结算。
七、组织领导
为保障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宜建立由市领导挂帅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居工程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安居工程的售房政策及其政策的解释工作。
市房地局负责组织三区住房困难户调查、审核和认定等工作,编制和实施解困计划。
安居工程的住房竣工后,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接收,并由市房地局按照先付款先解决的原则,向住房困难户单位提供住房。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三区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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