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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0]118号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
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市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为了加快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就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目标
着眼于整体搞好国有经济和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进有退,加强重点,注重质量,优化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集中,保障、带动、引导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今后五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基本目标:
(一)提升国有经济对宁波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使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使国有资本集中到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主导产业。
(三)解决国有资本过于分散的问题,使国有经济组织形态更加合理,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
(四)改变国有经济单一形式,使国有经济融合到其他类型经济之中,提高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度,从而强化国有经济的渗透力。
(五)通过改革分离,使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化,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重点
(一)提高国有资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与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领域中的集聚度。
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等国家垄断行为以及烟草、粮食批发储备等国家专营性行为,基本上是国家控制的国有资本,地方的工作重点应为这些国有资本运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继续积极发展地方的相关产业。
(二)加大国有资本在主导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关键性和战略性行业的投入。
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保证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应是国有经济重点支持的行业。
能源、原材料等临港工业,因投资额大,回收期长,在吸引多渠道投资的同时,国有资本作为引导资金,为其他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以增强临港型工业的实力。
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可以在科技开发、创新机构的设立、建设高科技行业的投融资机制、培植重点骨干企业等关键环节发挥作用,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的投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三)保证国有资本在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投入。
农业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为,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投入,使之超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农业:国有资本投入重点是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化的产前、产后服务等关键环节。
水利基础设施:国有资本投入重点是重大水利设施建设。
可持续发展:国有资本投入重点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四)维持国有资本在关系社会稳定的公益性行业的投入,以保护公众利益,提供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性行业仍可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形式,但应逐步实行“网站分开”经营,国有经济主要控制管网的运营。站、厂可以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从单一国有所有制转向混合所有制。国有垄断不等于企业垄断,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企业垄断。
交通:国有资本重点投向交通运输的枢纽场站和骨干网络,如港口公用码头、公路场站、民航、铁路、高等级公路及航道建设等方面,但不一定是单一经济成份,可以多渠道引进资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远洋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方面要组建有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起骨干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资本,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向少数优势企业集聚,通过股份制改造,使之成为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骨干企业之一。
(六)积极探索和推进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实行市场化经营。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后勤服务的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随着逐步实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使其成为与机关脱钩的面向社会的经济实体。
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勘察设计业等经营型事业单位用3--5年的时间过渡,使其成为独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积极吸纳其他社会资金,扩大服务能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交通测绘、房管所、城市公用事业等经营型与社会公共事业型相混合的事业单位,通过改组、改造,将其逐步推向市场。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广电集团、报业集团、文化产业集团。
政府在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非经营型事业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教育:在强调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推进教育产业的发展。发展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尤其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创造条件实行股份制办学,大胆尝试国有民办、国办民助等形式,选择部分非义务教育段国办学校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转制或改制为民营学校,使教育行业中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换。
医疗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一方面要抓紧研究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剥离其原有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使其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方面,要将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有关部门,如后勤服务、门诊药房等,从医院内部分离出来,成为社会化服务的经营实体。
文化:博物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事业需要政府为主投入,同时积极吸收民间资金,鼓励民间力量举办特色、专业博物馆、图书馆,其它如剧场、剧团、群艺馆等要逐步推向市场,转变成为经营性的企业法人。
三、实现国有资产置换的基本途径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评估国有资产,使资产在竞争中定价,在市场中确定最合适的经营方式。
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置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开放性置换。在行业选择上先易后难,从非国有资本容易进入的领域做起,从非国有资本容易接手的企业开始。对已转制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整合,集中优势企业,在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基础上,加快置换国有资产,对不能变现的经营性资产暂作股权处理。对尚未转制的独立核算国有企业要加快实行公司制改造,在企业转制中直接置换变现国有资产。对扭亏无望或经营不善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在落实有关安置政策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部分国有资产。
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置换,结合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首先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理清可以经营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次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经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要采用资产有偿使用、租赁等方式,以此推进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换进度。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多方投资,形成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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