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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委办[1999]71号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1999-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杭州
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1999〕71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8月19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9年8月3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这项工作离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同志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有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少数地方和单位名义上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仍在搞收支挂钩,按比例返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进一步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根据中央要求,今年全省各级公检法和工商、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省级和市(地)一级继续按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县(市、区)一级是今年落实规定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省和市(地)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都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其中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今年落实规定的重点部门(以下简称13个重点部门),必须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县(市、区)一级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一批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要达到的目标: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经降低,没有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帐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帐户应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二、工作要求
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三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
清查执收执罚项目和标准。各级具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公检法、工商部门和省、市(地)一级的执收执罚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专项资金、附加等)、罚款项目及其标准进行全面清查。清查重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的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是否贯彻落实;地方越权出台的应上报项目是否上报;清理期间是否继续出台收费项目。这项工作今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清理银行帐户。去年尚未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进行银行帐户清理,今年要进行彻底清理,违反规定开设的帐户必须坚决取消;已经清理的,要对核定撤销、归并帐户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帐户保留过多的要削减;公检法和工商、财政、物价、监察以及13个重点部门在清理、复查中核定撤销的银行帐户,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撤销。
全面清理收费罚款票据。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和单位,要在8月底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专项资金、附加等)和罚款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9月1日起对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一律予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票据管理力度,严格票据的审批、领用、缴销和监督。
(二)全面实行罚缴分离,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离办法。
各级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全面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不同特点,制定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对政策性较强、额度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继续推行取消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户,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即票据分离的管理办法;对数额较小以及不便于集中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收费单位直接征收,财政部门要通过票据结报、核销等方式,加强监管。对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可形成收入的往来款项,如预收诉讼费、暂扣款、抵押款、保证金等,以财政代管等形式实施监管。
(三)严格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执罚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42号)精神,严格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各种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渠道单独编制收支计划,自求平衡、专款专用;对其他预算外资金,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要求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对不同行业和部门的经常性经费要制定合理的开支定额,严格预决算审批制度,强化预决算约束。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执收执罚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在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拨付部门和单位预算经费。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事,节约开支。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提高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执收执罚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决不允许坐收坐支。
(二)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建立由监察、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督促其改进;对执行规定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予以整治。下半年,省纪委、监察厅将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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