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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1998-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40号1998年8月17日)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部)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费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置范围和话费报销标准
(一)移动电话
国有企业公费移动电话,本着工作需要、从严把握的原则,主要配置于营销以及经常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岗位。
1.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可配置少量公费移动电话。其中: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7部;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3部;小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2部。企业内部特殊岗位配置移动电话的数量,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配置的公费移动电话,采取定岗定人保管使用或集中保管、公共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2.企业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公费移动电话的话费支出(包括月租费、通话费,下同),实行限额报销、超额自负、年度平衡的制度。年报销总额,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30000元;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13000元;小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8000元;特殊岗位每部不超过4000元。连续二年亏损企业的话费报销总额,按上述标准的50%掌握。
3.企业领导班子及特殊岗位配置移动电话,在本企业现有公费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除特殊情况经同级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外,一律不得新购。
4.对企业现有公费移动电话按统一政策进行清理。除经批准保留的移动电话外,企业其他公费移动电话,根据使用年限,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购机费、入网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持机者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企业其他职工或向社会拍卖。
(二)住宅电话
1.国有企业现有用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一律按原初装费或现初装费50%的价格处理给个人。今后不再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
2.企业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话费支出,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年度平衡的制度。其中: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干部,正职每人每年不超过1440元,副职不超过1200元;中小型企业领导干部,正职不超过960元,副职不超过720元。
二、国有企业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清理工作,在今年9月20日前结束。各市(地)于9月20日前向“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省(部)属企业特殊岗位需保留公费移动电话的,请于8月25日前向“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再办理。
三、国有企业要把加强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条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搞好清理,坚决纠正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方面存在的奢侈浪费之风;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保证清理任务按期完成;企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清理工作政策规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参照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备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企业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总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所辖二级企业公费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配置、使用作出规定。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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