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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7号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6年以来,针对茧丝绸行业面临的困难,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基本理顺了蚕茧收烘管理体制,改善了收烘秩序,提高了收烘质量,避免了“蚕茧大战”的发生;桑园面积和蚕茧产量得到稳定,农民种桑养蚕的收益有所增加;丝绸工业通过改革、调整和整改,改变了连年亏损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全行业扭亏转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机构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茧丝绸行业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稳定发展蚕桑生产,特作出如下能手通知:
一、继续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一)以资产为纽带,促进贸工农之间的经济联合。鼓励一体化公司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组、控股、参股、联合等方式,与工业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总结和推广公司与蚕农联合的试点经验,通过加强对蚕农的服务、订立蚕茧收购合同和工贸返利等形式,形成公司与蚕农之间的经济联合,促进规模经营和蚕桑产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农户”、“公司+蚕农合作组织”、“公司+工厂+农户”等经济利益共同体,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原料基地。
(二)理顺关系,政企分开。政企合一的丝绸公司,其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划归经贸委(经委)。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者待遇,实行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办法。
(三)完善蚕业管理体制。随着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和丝绸公司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蚕业管理站体制进行相应改革。蚕业管理站的改革要与市、县(市、区)农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享受同一政策;对蚕业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的归属,应从有利于一体化丝绸公司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出发,由当地政府决定;蚕种场、蚕种冷库、催青室和蚕种公司的归属,应与蚕业管理站的归属相一致;蚕业管理站归入丝绸公司的,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其蚕业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行政职能从丝绸企业划归到政府的职能部门。
(四)发挥茧丝绸行业协会作用。在政府转换职能和茧丝绸企业走向市场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茧丝绸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能,健全组织和规章,搞好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二、调整完善蚕茧收烘管理体制
(一)改革鲜茧收购定价方式。从2001年中晚秋茧收购开始,鲜茧收购价格定价方式由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改为省级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测价格,按照茧丝绸的生产和市场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指导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定指导价格,考虑毗邻地区价格平衡,组织当地丝绸行业协会、鲜茧生产和收购企业及有关方面协商后自主定价。省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过大引发蚕茧收购秩序混乱。
(二)规范渠道,规范运作,稳定收烘秩序。在蚕茧主产区,继续发挥贸工农一体化丝绸公司鲜茧收烘主渠道作用。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可以由市、县(市、区)丝绸公司为主,丝厂按自愿的原则适当出资,共同组建蚕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有丝厂门庄茧站可以继续保留,其他有条件的丝厂,经批准也可设立门庄茧站,实行划区收茧。非主产区,可以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茧。推动鲜茧收购经营单位与当地丝厂联合收茧,与农民或蚕农合作组织签订合同收茧。各地采用何种方式收茧,由市、县(市、区)政府决定。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茧灶和仓储设施,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制定。省经贸委在征求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经营单位凭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严重违规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省经贸委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切实加强鲜茧收购管理。严禁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鲜茧业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切实保护蚕农收益,任何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收购中都不得向蚕农打白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质量违法的行为。
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三、稳定发展蚕桑生产
(一)高度重视桑蚕生产的基础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蚕茧主产区政府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生产方针,把蚕桑作为浙江现代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在发展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业园区化、农田整治等方面,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二)加快桑地园区化建设。发挥区域优势,进一步巩固以嘉兴、湖州蚕区为重点的蚕桑基地,建立桑地流转机制,扶持蚕桑生产大户,促进我省蚕桑生产向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迈进,实现蚕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增加对桑园基地建设和科技开发的投入。桑园基地建设,以农民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农业发展基金、蚕桑改进费中拨出专款,专项用于桑园基地建设;丝绸企业也要采取不同形式,对桑园基地进入投入。农业科研部门要加快桑、蚕新品种的选育,省科技部门要组织对先进评茧方法的协作攻关。
(四)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控制生产规模,压缩蚕种生产总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合并、改制、转产等办法,优胜劣汰,逐步改变目前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的优势蚕种场。蚕种场的结构调整要有利于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关闭蚕种场的职工。
加大对蚕品种资源保护、蚕品种培育、疫病防治、蚕种质量检测技术等基础研究和蚕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改革蚕种产销管理体制。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外省蚕种进入我省,必须经省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后方可调入。
蚕种生产和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办法。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技术力量、质量检验设备及足够的资金。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每年审核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取缔。严格蚕种出库管理,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原蚕种及以上蚕种由省蚕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一代杂交蚕种由各蚕种场按订购合同组织生产,各市、县(市、区)蚕种经营单位负责统一供种。
建立健全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机构,完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加强蚕种质量检验监督和控制,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蚕种质量标准。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省内蚕种质量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并依据检验、检疫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结果定期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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