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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1995-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被聘在岗
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149号1995年8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计经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解决被聘在岗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解决被聘在岗工人技师和高级
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198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以来,我省已评聘工人技师6349人、高级技师7人。他们是我省高级技术工人队伍中的骨干,长期坚持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为所在单位的生产建设,为我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按国家有关技师聘任制的规定,被聘在岗技师应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高级技师应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按此项政策,他们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仍是农村户口的,应予以“农转非”。为了充分调动技术工人队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积极性,解决技师、高级技师的后顾之忧,以稳定这支队伍,拟将技师、高级技师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列入我省“农转非”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被聘在岗、城镇户口、年龄40岁以上、工龄20年以上、聘任满3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农转非”。
二、要求“农转非”,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计划部门向省申报“农转非”计划指标,省下达专项计划后,由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具体手续。省属和中央在浙单位,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由省计经委下达专项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具体手续。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户口。
三、对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家属、子女“农转非”实行政策和计划指标双控制,即有指标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办理;符合政策,无计划指标的,暂缓办理。
四、对下列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可优先安排指标予以解决:
(一)高级技师;
(二)从事野外作业或其他艰苦行业工作的技师;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工龄在25年以上的技师;
(四)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技师。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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