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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委办发〔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2002-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15号)
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7日
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机关干部知识结构,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高学历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的意见》(浙组〔2001〕66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学历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人才;所称市直机关,是指杭州市实行、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二、进一步畅通引进高学历人才的渠道。市直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高学历人才应占一定比例;在核定人员编制内,要优先引进高学历人才。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2000〕23号)精神,随报随批。本年度有在编人员退休的机关,补充录用高学历人才的,可提前报批录用计划,实行先进后退。
三、把好引进高学历人才的素质关。对拟引进的高学历人选,用人单位必须经过综合素质测试、组织考察和体检,以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身体状况。要把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学历人才作为引进的重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四、市直机关引进的高学历人才,一年试用期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后,其职务工资分别高套一档,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市直机关引进、录用的高学历人才,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到市房改办申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市直机关经济适用房中安排购买。
六、市直机关引进、录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高学历人才,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6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若夫妻双方同属高学历人才引进到市直机关工作的,同学历的由一方、不同学历由学历高的一方享受安家补助。市直机关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申请安家补助时需填写《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领取。
第六条所称市直机关引进、录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高学历人才,是指杭州市市直机关从杭州市行政区域〔含区、县(市)〕以外的地区,引进、录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人才(军队复退、转业军人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所指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报到的日期计算。
七、优先解决市直机关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高学历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由接收单位负责联系,市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协助;其子女入学按照《关于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杭教中〔2001〕25号)要求,由干部本人填写《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机关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实行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机关由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办理。
上述第五、六、七条仅适用于从发文之日后市直机关引进、录用的高学历人才。
八、市直机关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晋升处以下非领导职务时可不受其任职年限的限制;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时,在报考资格上可适当放宽。
九、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附:1、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略)
2、杭州市市直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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