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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1995]16号
【发布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
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的建设,对于缓解我市高层次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严重短缺的局面,加快我市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受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其他为我市急需的且确有真才实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人事局综合管理留学人员参加本市建设的有关工作,其下属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出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确保其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加本市建设:
(一)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由本市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及其驻甬机构工作;
(三)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四)受聘在境外承担专项工作;
(五)来本市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项目承包;
(六)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本市投资或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本市的企业投资入股;
(七)在本市自办、合办企业。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或兴办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可按规定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优先立项,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宁波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基金,可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有专长的留学人员,还可向宁波市科委申请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
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科研经费和其他必需条件。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提取3%-6%的酬金。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受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八条 留学人员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参照有关规定可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所获税后利润中提取1%-5%的酬金。
第九条 留学人员应邀来本市讲学、进行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服务的,应从优付其酬金。自愿短期回国来本市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提前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的资助,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费、研究费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解决。留学人员无偿来本市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可携带配偶,并可享受在甬旅游一周,其夫妇的生活费和旅游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户口落户地。
短期应聘来本市工作或投资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可为其代办《工作寄住证》,凭《工作寄住证》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原无公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录用。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有关部门专项报批。
留学人员受聘在本市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中突出的优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前属停薪留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其在国(境)外留学年限或停薪留职期限按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确定。对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100元;对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中级职称、出国(境)学习两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50元。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
短期来本市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宁波市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租借人才公寓。
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其住房安排应不低于市有关规定相对应的标准;对长期在本市定居工作、要求购买居住公房产权的,可以享受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来本市工作并定居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发给5000-10000元安家费,企业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按此标准视情增加安家费的额度。发给安家费后,留学人员工作满五年不调离的,安家费可不退还;不满五年调离的,按每少工作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退20%,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来本市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的户粮关系可以随迁。随归配偶原有工作的,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安排。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由有关部门帮助其安置就业。
随归、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到就近中小学入学。在国(境)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用期(三年)内升学,予以加分照顾。
第十八条 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以及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可用现汇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急需,可自行进口少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用人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小额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证明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条 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凭用人单位有效凭证和完税证明,可按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后,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续聘,也可自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可自由出入境。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应帮助其办理续签合同、联系单位、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以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人事部或国家教委分配来本市工作的留学人员,由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接转关系或另行安排。
短期来本市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聘用协议,经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鉴证后,派到用人单位工作。一时难以落实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由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暂时接收并帮助安排其工作,但在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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