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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5〕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90元、560元、610元、67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2元、4��8元、5��2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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