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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政发〔2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以及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现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功能与品位,加快全省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大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增强城市的承载、集聚和辐射功能,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指导作用;二是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三是要适度超前,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和网络化水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及目标
各级政府要根据《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十五”计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城市供水。“十五”期间,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同步建设的工作方针,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改善城市水环境;积极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3%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97%以上;全省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30%。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供水范围,建设区域性的供水工程;加快管网改造,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质量,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要搞好城市公共绿地、环城绿化和大环境绿化,保护好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三)继续加快城市交通建设。要逐步形成路网完善、功能先进、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特别注意城市交通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相互衔接,初步形成方便快捷的省域综合交通网络。要根据“公交优先”的原则,构筑现代化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区域调整,要及时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延伸工作。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要因地制宜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到2005年,全省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要达到16平方米以上。
(四)提高城市燃气的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气东输的有利时机,结合东海油气田开发,积极做好城市燃气气源转换工作,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提高城市燃气管道供气普及率,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到2005年,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要达到98%。
三、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步伐
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充分利用城市的各种资源,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打破行业和地域垄断,积极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良性发展。
(一)拓展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都可以实行项目投资主体的公开招标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以建立专门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运作以及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管理,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近几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市污水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同时,适当增加对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各市、县政府也应视当地财力可能,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引导多种资金投向城市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重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要优先安排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各市、县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需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要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接受民主监督。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将征收标准调整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凡已具备征收污水处理费条件而尚未开征的城市(含建制镇)应立即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太湖流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尽快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行和维护成本。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对在水价中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要继续清理随城市供水价收取的各种附加、资金或其他收费。要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等环节有偿服务收费按成本定价,促进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营运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领导,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从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搞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化,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城建管理体制,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同时,要通过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职工技能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管理队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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