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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05-13
【生效日期】2000-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
关于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5月13日甬政办发〔2000〕77号)各县(市)和江北、江东、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海洋与水产局关于《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是更好地利用海洋、开发海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相当于我市八十年代初的山林定权发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沿海兄弟省、市正在进行这项工作,且大多数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为此,市人民政府要求各沿海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抽调人员,落实任务和责任,限时完成。
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实施意见
(市海洋与水产局 二000年三月十二日)
海域使用调查登记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搞好海域使用调查登记,能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国家对海域资源的所有权,落实海域使用者的使用权,更好地确认所有者与使用者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初步摸清海域资产底数,为建立和健全海域使用流转机制打下基础。目前沿海各省、市都已完成了这项工作,而我市的海域使用登记仅完成了试点工作,严重滞后于沿海其他省、市,也落后于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要求。所以,开展全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为尽快完成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海域和管理现状,现就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登记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登记范围
在我市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海域分界以海岸线为界,即根据《国务院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1.利用海域进行工业、交通、港口、通讯、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设项目;
2.利用海域从事滨海旅游(含海上游乐设施、海上运动场)项目;
3.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安全保护区项目;
4.围海造地工程项目(含筑堤围涂、围海造陆);
5.勘探开采海洋矿产(包括海岸)和抽挖海砂项目;
6.利用海域开展水产养殖(含桩涨网)项目;
7.港口、码头、锚地、减载过驳作业区和修船项目;
8.海洋倾废区、陆源污染物排放区;
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登陆点项目;
10.其它固定使用海域活动。
(二)调查登记对象
2000年6月1日前占有、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三)调查登记内容
1.用海项目的基本情况(用途、具体作业方式、面积、位置、获得海域使用的有关证明);
2.海域使用的基本类型和各行业的用海规模及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效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
3.涉海部门(行业)海域使用管理现状,包括管理依据、使用期、审批程序、收费情况及收费依据等;
4.海域使用者和各涉海管理部门对目前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调查登记方法、步骤
在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调查口径,由各县(市)、区为主实施,要求12月底完成。
具体实施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立班子、宣传发动、人员培训阶段(6月20日前)
1.沿海县(市)、区成立海域使用调查登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沿海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和市动员会议布置工作;
3.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行业)的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登记的通告,规定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利用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动海域使用者和沿海渔(农)民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的完成。
4.市统一印制表格,统一培训工作人员。
海域使用调查的有关表格由市海洋与水产局统一印制。沿海县(市)、区要先派出师资参加市里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内容是:(1)与海域管理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政策;(2)海域使用调查登记相关技术问题(登记内容、原则、方法、界定标准等)。
沿海县(市)、区在市级培训的基础上,也应对参加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实施调查登记阶段(6月20日--9月30日)
调查登记工作以沿海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市级各涉海部门密切配合。用海面积采用以海域使用者申报为主,实地丈量和核查相结合;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状、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对无争议的用海面积以实地丈量为主,开展登记;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协调解决,做到协调好一片登记一片。
沿海县(市)、区间的具体海域界定,以1994年宁波行政区域图为依据。对县级间有争议的海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调查登记。
(三)成果汇总、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底)
沿海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把登记质量关,采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登记结果准确;做好资料的汇总、审核、分类等工作,编写出总结报告,上交海域使用登记表,并附图。
三、切实加强对调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和提交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审议,具体组织和实施调查登记工作,并处理全市登记工作的日常事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部门(行业)间的联系和配合,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工作人员,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沿海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登记任务重的镇(乡)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由镇乡主要领导任组长。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各级政府要保证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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