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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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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0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

�K�K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K�K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K�K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K�K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K�K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K�K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K�K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K�K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K�K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K�K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K�K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K�K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K�K(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K�K(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K�K(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K�K(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K�K(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K�K(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K�K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K�K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K�K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K�K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K�K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K�K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K�K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K�K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K�K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K�K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K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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