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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29号
【发布日期】1994-06-27
【生效日期】1994-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底外来暂住人口已达164万,其中务工、经商的占80%以上。流动人口已突破500万。人口的大量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暂住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交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正确处理好暂住人口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加强领导,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济发达,外来暂住、流动人口多的地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并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地区,也要针对各自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凡有暂住人口的单位、区域,尤其是居(村)民委员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若干专管员或协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交通运输、建筑、装卸及其包工队、施工队等外来成建制单位,也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暂住人口工作,并指定户口协管员。
三、明确管理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主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为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1、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管理、查验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和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户等营业执照时,对从业人员的来源要认真审验,凡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3、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力的管理,严格用工登记和发放务工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用工单位招(聘)用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取《暂住证》。
4、城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外来人口临时工,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并不定期会同公安机关检查建筑施工单位治安情况和所用临时工是否具备外来人口暂住证和务工卡。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所用临时工加强治安教育,负起治安责任。
5、房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房屋租赁时,应负责核查承租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并督促私房出租户领取《私房租赁治安许可证》。
6、卫生防疫部门对有外来人口的饮食服务行业及对申请从事饮食行业的暂住人口,应凭《暂住证》进行健康检查及发放《卫生许可证》。
7、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外来人口在办理《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证明。
8、民政部门要做好盲流人员的遣返工作。
9、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对无故侵害暂住人口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
10、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不落实,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要把暂住人口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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