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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2-07
【生效日期】1998-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号1998年2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7〕25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保障和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不需继续服役的志愿兵。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服现役期满10年不满13年,被部队安排提前转业的。接收属政治、身体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时家庭为农业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征兵计划指标,家庭在其服役期间办理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可随家庭在城镇落户,但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可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或按待业青年对待。
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199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工作。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凭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至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的重要指示,紧密联系实际,把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政治意义,宣传退伍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是政府、企事业单位、团体乃至全社会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自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全社会都要重视、关心、理解、支持退伍安置工作。对退伍安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重点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新闻监督。
各级领导和退伍安置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摆正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家乡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切实保障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要坚持在“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继续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国家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新建、扩建和需要增员的单位,要划出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具体名额由退伍安置、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试用期,不得收取企业风险金、押金及其它附加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并在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大胆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需要、符合当地实际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要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要鼓励退役士兵走向人才市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要积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退伍安置金。对少数用人单位确有实际接收困难,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缴纳安置金。安置金的缴纳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安置金由退伍安置部门具体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和对用人单位进行平衡安置义务的补偿等。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要建立激励机制,把安置政策与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优先安置好优秀退伍士兵、伤残军人和进藏、进疆兵,特别要安置好特、一等伤残军人。
对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致使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继续实行停止该单位人员调动和招工指标的审批等有效措施,直至被拒收的安置对象得到安置为止。上级主管部门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安置任务的,其责任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承担。对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事、劳动、财政、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持立足农村,面向市场的开发使用方向,不断拓宽开发路子,要加大选拔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通过扶持他们兴办经济实体、推荐其担任基层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多种渠道,发挥农村退役士兵的特长。各单位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职业服务培训中心,加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地方财政要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期间,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交通、民航、铁路、军供等部门和车站、码头,要积极做好新老兵的输送、中转和饮食供应,保证老兵顺利返乡;人武部门要做好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退伍安置工作,切实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确保1997年冬季退伍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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