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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4〕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510元、56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3.8元、4.4元、4.8元、5.4元四档。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0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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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zj/laws/b669c942e3312fc329a0366f0a16924b4ab7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