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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8-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
(浙政发〔1998〕173号1998年8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教师,激励广大教师奋发进取,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快全省跨世纪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步伐,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推动科教兴省战略的深入实施,省政府决定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功勋教师奖,是省政府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给予的最高荣誉奖项。获得功勋教师奖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
二、浙江省功勋教师奖,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产生(在浙两院院士除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15人左右,首次评选从1998年开始。
三、获得功勋教师奖的人员,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功勋教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专项奖金,对获奖教师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评选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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