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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委办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2004-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
(市委办发〔2004〕5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2日
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2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快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现就我市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农民劳动和创业技能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技术培训,努力培育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农业要求的劳动者,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目标
2004年至2006年,在培训体系的培育上,通过资源整合,考核认定一批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达到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要求。在农民素质提高上,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失地(农转非)农民培训5万人、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15万人、“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20万人;同时,通过院校培训,使3000名以上的农民获得大中专学历。
其中,2004年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失地(农转非)农民培训2万人,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5万人,“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7万人。
三、组织领导
建立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培训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办、经委、建委、旅委、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林水局、贸易局、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各区、县(市)要相应建立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培训工程分四类。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由市农办负责,市妇联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帮助提供社会用工需求信息,并协助做好受训农民的考核发证与就业推荐工作。二是失地(农转非)农民培训和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会同市经委、建委、农办、旅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三是“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由市农业局负责,市林水局、科协等部门配合。四是青年农民和农村管理骨干的学历教育及农村职业高中生的技能培训,由市教育局负责。
各类农民培训在市培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农民素质培训政策;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全市培训经费安排方案;承办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负责《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管理;组织对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编发培训信息;指导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等。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农办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训指标的分解落实;拟订全市培训计划;审核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情况和补助经费;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抓好《培训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鉴定和发证;指导区、县(市)农办组织培训;协助市劳动保障局抓好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等。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失地(农转非)农民和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解落实指标;拟订全市培训计划;审核各地在二三产业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情况和补助经费;抓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发证与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协助市农办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等。
市农业局会同市林水局、科协等部门负责农业适用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解落实指标;拟订全市培训计划;审核各地“绿色证书”和农业适用技术的培训情况和补助经费;抓好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农广校的管理;协助教育部门抓好农民“双证制”教育;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等。
市教育局负责农民学历教育(含农民“双证制”)和职业高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抓好培训师资的认定、调配与培训;分解落实指标;拟订全市培训计划;指导区、县(市)相关部门按培训规划组织实施等。
市经委、建委、旅委协助市劳动保障局抓好本系统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人事局、贸易局、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共同配合抓好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民素质培训工作负总责。由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牵头实施本地农民的素质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农民的培训政策和培训计划;落实本级培训经费;负责农民培训券和上级补助经费的发放;负责农民培训经费的结算;负责农民学籍档案的管理和《培训证书》的管理;负责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各类农民素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向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农民培训情况。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实施培训的基层单位,应协助抓好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掌握辖区农民的培训、使用和需求情况;制定与区、县(市)培训政策相应的管理办法;按要求投入农民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
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负责农民学员的招生、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按照要求,分别向市和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培训情况、受训人员技能使用情况和推荐录用情况;抓好农民培训的档案管理。
五、实施方法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包括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而农转非户口)、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培训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村级推荐、乡镇审查,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方法,由各级农民素质培训机构分期分批实施。
(二)培训基地。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在公开申报的基础上,由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经认定的市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应接受市培训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宣传资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包括专业设置、培训范围、培训条件、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认定一批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积极引导园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培训。
(三)培训内容。培训分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和学历培训等部分。按照实用高效和符合农民需求、市场需求、用人用工单位需求的原则,灵活选择,逐步调整。
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城乡经济发展趋势、基本权益保护常识等。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计算机应用、家电和机械修理技术、建筑技术、制造技术、餐饮技术、社会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种养殖技术和加工技术、市场营销知识等的培训,重点是易操作、见效快、适合对路的致富实用技术。农业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增强农民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等知识的培训等。学历培训包括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双证制”教育,着重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民。各地可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内容。力求通过培训,使每个农民掌握1-2门就业、创业技能与农业适用新技术,为有效实现增收打下坚实的思想和技能基础。
(四)培训方式。在注重实际技能的前提下,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对象和不同专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培训。如长短班相结合、老师与学员之间双向互动、课堂教学与实际操作和远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以及“订单式”培训、“定向型”培训和委托培训方式等。
各地要协助各农民素质培训机构挑选属地企业作为培训的实习基地,使农民边学习、边实践,缩短学习周期,增强培训效果。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提高就业率。要采用空岗申报和“企业订单,政府买单”的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实施职业培训的园区、企业举办以招收本地农民工为主的各种定向委托培训班。
(五)师资选配。农民素质培训机构的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各地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应给予普通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专业课教师要选聘有相关知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或高级工、技师担任,确保培训质量。要积极鼓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的各类科技人员发挥专长,参与培训授课。要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师资和校长的培养。每年对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训。
(六)培训考试。采取培训与考核分离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以保证对学员考核和对培训工作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一般在教学点进行,由培训指导老师实施。操作考试由各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可委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巡考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培训标准。考核、颁证以“具备从业能力”为依据,突出人的技能培养。要通过培训,切实增强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增收能力。国家已有职业标准的,各农民素质培训机构(企业)要按照标准实施培训。暂无职业标准的新开设专业,农民素质培训机构根据专业需要提出申请,报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六、培训管理
(一)规范学籍、档案和资料管理。各区、县(市)必须建立受训农民的学籍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参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农民,经考试合格,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作为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资历证书,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劳动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对各类企业举办的员工技能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农民经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鉴定也可颁发《培训证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多证制。参加素质培训的农民,在获得《培训证书》、“绿色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民,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教育学历证书。
(二)抓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区、县(市)要引导从事相同培训项目的农民学员建立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集技术指导、信息交流、产品流通、物资供应为一体的网络化格局。加强同每个参加培训农民的联系,掌握学员的技能使用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发挥农村信息网的作用,及时为农民提供企业用工、生产服务、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各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承担受训农民就业的安置推荐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协助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推荐工作。要注意培育劳务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国外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各地应参照吸纳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实施补助,努力为自主创业的农民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为受训农民办理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时应给予优先照顾。在村干部的选拔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聘用时,应适当给予优先。在制定贷款、承包、新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地要鼓励农民参加高一等级职业资格的培训与鉴定。
《培训证书》有效期限为8年,到期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其他已明确有效年限的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筹措与使用
各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乡镇(街道)也要安排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本单位农民工的培训予以支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培训,其中70%直接补助农民。其余经费用于对区、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奖励、《培训证书》和培训资料的印制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农民按照自愿、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和招生范围选择培训点参加培训,政府资助或补贴的培训费用以发放培训券或刷卡等方式结算,不能兑现和转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捐资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允许对农民素质培训机构的冠名权进行拍卖,募集培训资金,有偿为企业定向培训熟练的技术工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把农民素质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积极支持和大力扶持。各级要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并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和培训质量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在专业设置、培训方式、收费标准、就业推荐等方面营造有利于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印制宣传资料,把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方式及培训收费等方面的信息送到千家万户。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在培训的招生、教学、使用等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在指导培训机构做好农民素质培训宣传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村干部和信息员的作用,讲清政策,明确培训的科目、途径和手段,帮助农民克服对培训存在的畏难情绪和“既怕花钱学不好,又怕学了用不着”的思想,逐步培养农民参与培训、善于培训、乐于培训的意识。
(三)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全市农民素质培训的目标任务,围绕提高农民就业技能这个根本,结合实际,区分层次和对象,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的业务指导,做到培训一批,就业一批,努力促进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各区、县(市)的培训工作在本意见下达后全面展开。6月15日前,各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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