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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其他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凭有关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资格认定,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包括现场考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资格认定部门每两年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九条 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格认定单位办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资质审核不收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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