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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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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2001-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有利于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原则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提出本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规划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矿山布局结构和矿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同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与本地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结合,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原则。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突出萤石等战略性优势矿产和具有深加工潜力矿产的保护性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总体效益。

  (四)市场导向原则。科学分析和预测市场趋向,扬长避短,注重特色,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坚持体制创新,培育和建立矿业权市场,正确处理规划指导与市场作用之间的关系。

  (五)依法行政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服从上级规划,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六)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原则。从矿产资源特点及勘查、开发利用实际出发,体现规划的特点和个性,重点解决矿山企业“多、小、低、散”状况。规划近期目标和措施要注重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远期目标要考试指导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并在年底前基本建立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6月底以前完成《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浙江省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此外,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用途的矿产资源,也要编制重点矿产专项规划。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编制和评审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不编专项规划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容要相对全面和具体,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重点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编制和评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内容要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为主,同时涵盖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规划要突出重点,针对性强,目标、措施明确,操作性强。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规划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把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要求,研究和协调矿产资源规划与本地区“十五”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长远规划及各相关行业规划之间的关系。要落实规划编制经费,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的评审和审批制度,确保规划质量。

  各地要认真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工作。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要研究制定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把规划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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