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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杭政〔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2002-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20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意见》,现予批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杭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推广实施工作,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见》、《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过程中,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后,成套居民住宅的供用水设施,其产权归属按《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界定。
(四)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至进户点(住宅外墙面与进户水管的交点)间的供水设施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范围应随着城市供水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每年年初,城市供水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实施范围。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实施技术要求
(一)对已设“一户多表”的居民住宅,原则上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形式,将原有计量水表改造为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二)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装采用“嵌墙式”和“落地式”两种形式。要求安装美观,不得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具体要求有:
1、嵌墙式:公共立管明敷,水表箱埋于楼道墙内,表前、表后水管暗埋,预留管尺寸须满足维护要求。水表箱定位及尺寸须满足日常抄表和维护要求。此种形式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间紧挨公共楼道的一梯多户住宅。
2、落地式:水表设于住宅外墙边公共部位的水表井或专用水表箱内,表后水管贴墙面往上延伸,安装于专用扣板内。水表井或专用水表箱定位及尺寸须满足抄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此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住宅楼,尤其是卫生间、厨房间不靠公共楼道,表后水管无法从楼道内穿越与户内水管对接的住宅。
3、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嵌墙式和落地式可在同一单元内结合运用。为便于抄表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改装形式。
(三)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现有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能作为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使用。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贸易结算计量水表。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四)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选用已取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认可证书》的新型给水管,禁止使用镀锌钢管。
(五)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工程质量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二年)。
(六)在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和实际条件,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四、组织实施
(一)由市建委、市政市容局、房管局,城市供水企业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规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实施工作,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安全质量工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的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
(三)新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按照《关于新建多层住宅实行自来水“分户设表、计量出户”的通知》(杭建房〔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造,应采用区域整片改造与单元整体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区域整片改造是指在划定区域内的成套居民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预先将户外供水设施改造好,根据住户自己的意愿单户报装而实施的改造。
单元整体改造是指整片改造区域外、供水条件满足改造要求的成套居民住宅,其住户以单元为单位集体报装,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实施的改造。
(五)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由住户自行负责。
(六)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涉及道路施工、绿地占用的,一律免收其挖掘费和占用费。路面恢复费按市有关标准的50%收取,绿化占用面积按实计算。绿化如有损坏,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八)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造工作。
(九)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
五、报装程序
(一)整片改造区域内成套居民住宅的住户,可单户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应按市物价局杭价商〔2001〕072号文件核定的暂定标准(580元/户)向住户收取改装费用,并与住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本区域整片改造结束后报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
(二)整片改造区域外的成套居民住宅的住户,应以单元为单位集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后,应按照实地查勘、改装设计、签订合同(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同时收取改装费580元/户)、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六、优惠措施
享受政府廉价配租住房的住户,免缴改装费用。
七、其它
萧山区、余杭区近期不列入此范围,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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